(2017)豫1081执2016-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黄福全、张根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军,黄福全,张根焕,黄中伟,刘亚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2016-1845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军,男,生于1970年12月30日,汉族,住长葛市。被执行人黄福全,男,生于1952年8月4日,汉族,住长葛市。被执行人张根焕,女,生于1954年7月12日,汉族,住长葛市。被执行人黄中伟,男,生于1982年4月13日,汉族,住长葛市。被执行人刘亚菲,女,生于1982年6月2日,汉族,住长葛市。申请执行人陈建军依据生效的(2016)豫1082民初15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立案执行的(2016)豫1081执1845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福全、张根焕、黄中伟、刘亚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建军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及利��,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081执184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员 :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