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邓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7刑初25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4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6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1日以新右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晓云、格根塔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邓某驾驶林某所有的白色×××号本田奥德赛小型汽车到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乌尔逊大街赛汉路小康巷就业局玛瑙石实训基地平房后拽开铁皮门门锁进入屋内办公室,窃取了被害人刘某装在军用背囊中的直径5mm-10mm玛瑙圆珠8609颗,玛瑙石压件6个后将玛瑙石存放在中俄蒙商场丛某经营的《贵平体育用品商店》。经鉴定,被盗玛瑙圆珠为玛瑙石,玛瑙石压件为玉髓挂件,总价值人民币2010元。林某、丛某不知邓某盗窃事实。被告人邓某于2016年6月3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民警拘传,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8609颗玛瑙石、6个玉髓挂件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笔录,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盗玛瑙照片,作案车辆照片,发还清单,归案说明,被告人邓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车辆照片,谅解书,证人林某、丛某证言,被害人刘某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卷,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额尔敦达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文 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