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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5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守霞与被执行人王海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霞,王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5执852号申请执行人王守霞,女,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海荣,男,汉族,1976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守霞与被执行人王海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海荣自2017年3月14日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王守霞给付5000元。因履行周期较长,故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发明审判员  强 斌审判员  敖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小平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