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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山东聚龙服装有限公司、安卫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聚龙服装有限公司,安卫涛,曲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聚龙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焦桥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学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卫涛,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原审被告:曲超,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上诉人山东聚龙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卫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山东聚龙服装有限公司发出书面预缴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在收到预缴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聚龙服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鲁建审 判 员 许 平审 判 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周明文书 记 员 王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