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高坎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与郭志山、刘桂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高坎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郭志山,刘桂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2148号原告大石桥市高坎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石桥市高坎镇。被告郭志山,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高坎镇。被告刘桂英,女,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高坎镇。原告大石桥市高坎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志山、刘桂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石桥市高坎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诉称,二被告系原告村民,系夫妻关系。2001年至2016年,二被告应分得承包地12.8亩,但二被告实际使用土地14.4亩,多占用了1.6亩,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多占用的土地1.6亩,补偿多占用土地的承包费1040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的村民组织已撤销,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石桥市高坎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洪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光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