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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18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信忠、何洪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信忠,何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8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信忠,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住衢州市江山市。被执行人何洪明,男,1965年8月6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周信忠与何洪明(2016)浙0803执187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查明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现仍在服刑。申请人未受清偿债权4万元及利息,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