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曾四金、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四金,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668号申请人:曾四金,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被申请人: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营背街1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8217775283066。法定代表人:赖秋成,董事长。原告曾四金与被告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四金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龙岩分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担保人赖春斌以坐落于长汀县汀州镇营背街金谷园1号第2层205号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四金��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龙岩分公司的以下账户(保全期限为一年):兴业银行龙岩新罗支行,账号:17×××25中国银行长汀支行,账号:41×××31中国农行长汀金沙分理处,账号:13×××13中国工行龙岩凤凰隔支行,账号:14×××77(以上账户冻结共计金额以人民币68000元为限)。二、查封坐落于长汀县××镇××背街××#房屋(房屋所有权人:赖春斌,汀建房权证城字第××)。(保全期限三年)申请费700元,由申请人曾四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秀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范春荣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