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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2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78319部队与祁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78319部队,祁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482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8319部队。住所地:开远市。法定代表人梁继文,该部队主任。委托代理人马立颖,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祁星,男,1975年生,汉族,住曲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8319部队与祁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50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房屋租金1131778.86元、案件受理费17042.1元和公告费256.1元,以上合计1149077.06元。经采取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得款200000元,尚欠949077.06元,现被执行人祁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亮审判员  段琳审判员  马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谭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