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续清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续清利,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续清利,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续清利,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续清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25民初468号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泽州路1325号。法定代表人:郭明宇,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军峰,男,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郜文彤,男,1995年5月31日生,汉族,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续清利,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泽州县人,现暂住晋城市城区。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泽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泽州农商行)与被告续清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泽州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军峰、郜文彤、被告续清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泽州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续清利归还原告全部借款包括本金92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0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续清利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续清利向原告借款共计95000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3月24日至2011年3月23日。合同编号为060201102100324131914,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贷款月利率8.4075‰。贷款合同第五条第四款载明“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载明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现欠原告本金92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被告续清利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泽州农商行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国银监会山西监管局晋银监复[2014]234号文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证据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贷款相关手续资料(均为复印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续清利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形式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证据一、二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且经被告当庭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结合上述已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当庭一致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泽州农商行于2010年3月24日与被告续清利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续清利向原告借款共计95000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3月24日至2011年3月23日,合同编号为060201102100324131914,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贷款月利率8.4075‰。贷款合同第五条第四款载明“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载明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完全按约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现尚欠原告本金92000元及利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续清利归还原告借款包括本金92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履行清偿借款并支付利息、罚息的义务。原告泽州农商行与被告续清利自愿签订金融借款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现被告续清利未能依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清偿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续清利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诉求予以支持。在庭审中,被告主张履行能力有限,愿分期每月归还1000元至2000元,因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且原告明确表示反对,故本院对被告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续清利偿还原告泽州农商行借款本金92000元及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续清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00元,原告泽州农商行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被告续清利负担1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晋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