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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夏祥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夏祥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827号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7947454F(1-1)。法定代表人:俞亮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运,该公司员工。被告:夏祥飞,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夏祥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戴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