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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彩霞与被执行人李明元为扶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霞,李明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王彩霞,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被执行人李明元,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闻喜县。申请执行人王彩霞与被执行人李明元为扶养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2012)闻民三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彩霞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明元银行存款605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陈拥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韩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