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彩霞与被执行人李明元为扶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霞,李明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王彩霞,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被执行人李明元,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闻喜县。申请执行人王彩霞与被执行人李明元为扶养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2012)闻民三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彩霞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明元银行存款605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陈拥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韩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