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2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泰兴隆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升镇恒晋汽车美容服务部、崔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泰兴隆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恒晋汽车美容服务部,崔国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638号原告:中山市泰兴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东二马路38号一楼第一卡商铺。法定代表人:何炳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云,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顺辉,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山市东升镇恒晋汽车美容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迎宾路6号。主要负责人:崔国锋。被告:崔国锋,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泰兴隆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升镇恒晋汽车美容服务部、崔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泰兴隆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泰兴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春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亿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