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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28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红国申请执行高思善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国,高思民,高思善,高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865-1号申请执行人高红国,男,1980年1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思民,男,1951年8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思善,男,1942年1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海洋,男,1981年6月19日生,汉族。高红国、高思民与高思善、高海洋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2017)豫0526民初60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思善、高海洋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高红国、高思民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高思善、高海洋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2017)豫0526民初60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高思善、高海洋将其宅院后伙巷口处榆树一棵予以清除,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峰审判员  聂世辉审判员  景素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换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