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28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红国申请执行高思善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国,高思民,高思善,高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865-1号申请执行人高红国,男,1980年1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思民,男,1951年8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思善,男,1942年1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海洋,男,1981年6月19日生,汉族。高红国、高思民与高思善、高海洋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2017)豫0526民初60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思善、高海洋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高红国、高思民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高思善、高海洋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2017)豫0526民初60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高思善、高海洋将其宅院后伙巷口处榆树一棵予以清除,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峰审判员 聂世辉审判员 景素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换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