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阮小健与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东、赵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小健,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东,赵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阮小健,男。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尹家沟。法定代表人:郭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东,男。被执行人:赵延,男。申请执行人阮小健与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东、赵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富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东、赵延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阮小健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标的为:被执行人王东给付赔偿款49609.6元、被执行人赵延给付赔偿款49609.6元;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有限公司给付护理费17280元、被执行人王东给付护理费8640元、被执行人赵延给付护理费8640元,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东、赵延对以上全部义务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东、赵延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阮小健与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东、赵延于2017年3月2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阮小健206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执行人赵延给付申请人75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给付40000元,剩余35000元于2017年5月15日之前给付;被执行人王东给付申请人17000元,于2017年3月1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0元,被执��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40元,被执行人王东负担2120元,被执行人赵延负担2120元,申请执行人阮小健负担2120元;本案执行费用,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90元,被执行人赵延负担1025元,被执行人王东负担1025元。同日,申请执行人阮小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秀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