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5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亚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亚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5刑初1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亚君,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84********,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无业。2006年8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3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因本案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农垦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绥化农垦看守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绥农检公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亚君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建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亚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何亚君利用微信与被害人王某加为微信好友,在聊天过程中,何亚君称能快速办理驾驶证。同年4月份,通过王某介绍,何亚君在被害人李某处骗取人民币4200元。何亚君以能帮助王某的儿子办理当兵、驾驶证的名义,骗取王某人民币14400元。又通过王某介绍,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1、宁某等7人,合计人民币27700元。综上,被告人何亚君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6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亚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亚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被告人何亚君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何亚君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诈骗罪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何亚君利用微信附近人的功能与被害人王某加为微信好友,在聊天过程中,何亚君得知王某正在驾校考驾驶证。便自称是黑龙江省玉泉监狱的狱警,手中有办理公务员驾驶证的名额,不需要练车,考试走个形式,就能快速拿证。同年4月份,通过王某介绍,何亚君以办驾驶证请驾校教练吃饭的名义,在被害人李某处骗取人民币4200元。同年4月至5月份,何亚君以有亲属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当领导,能帮助王某的儿子办理当兵及驾驶证的名义,多次从王某处骗取人民币14400元。何亚君又通过王某介绍,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从被害人王某1、宁某、杜某、陈某、宰某、张某、武某处骗取人民币合计27700元。综上,被告人何亚君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6300元。经侦查,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何亚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亚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书证被告人何亚君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1、宁某、杜某、陈某、宰某、张某、武某、王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何亚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亚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亚君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亚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亚君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亚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亚君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王某1、宁某、杜某、陈某、宰某、张某、武某、王某、李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万升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