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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桂西与马志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西,马志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210号原告:王桂西,男,汉族,1962年9月8日生,住孟津县。委托代理人:王红,系原告之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志刚(钢),男,1982年11月30日生,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西与被告马志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西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桂西负担。审判员  李宽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培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