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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小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毅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年小刑初字第0043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毅,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2014年1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9日因患有严重疾病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已死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4]第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毅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本案前被告人张毅已患有严重疾病,后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本案。本案中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毅于2016年8月2日死亡,于2017年3月6日注销户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张毅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玉平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人民陪审员  陈改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