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与蓝辉辉、彭佳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蓝辉辉,彭佳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4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负责人:杨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格。委托代理人:吴建生,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辉辉。被告:彭佳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蓝辉辉、彭佳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建生、陈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辉辉、彭佳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连带归还借款本金160646.31元,利息11144.31元,罚息40424.64元,律师代理费13200元,合计人民币225415.26元(暂算至2017年1月5日),并按年利率18.954%承担自2017年1月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1日,蓝辉辉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1份,约定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店面装修,年利率为14.58%,借款期限为12个月,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同日被告彭佳建与原告签订1份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按约发放了20万借款。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及时还款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蓝辉辉、彭佳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蓝辉辉与原告签订1份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店面装修,采用固定利率14.58%,借款期限为1年,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则按借款利率加收30%计收罚息,并对欠息部分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时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由此引起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同日,彭佳建与原告签订1份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约定彭佳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15年2月11日,原告按约向蓝辉辉发放了20万元借款。借据载明借款年利率为14.58%,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11日。蓝辉辉已在该借据上签字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及时还款,截至2017年1月5日,尚拖欠本金160646.31元、利息11144.31元、罚息40424.64元。另查明,原告委托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本案,并向其支付13200元律师代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与蓝辉辉签订的借款合同,与彭佳建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向蓝辉辉发放了20万元借款,现蓝辉辉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保证人彭佳建应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按约要求借款人蓝辉辉偿还拖欠的本息、要求保证人彭佳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蓝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本金160646.31元、利息11144.31元、罚息40424.64元(暂算至2017年1月5日),及自2017年1月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按年利率18.954%计算的罚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3200元。二、被告彭佳建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82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贾梦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吉玉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