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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登辉与王中心、王二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登辉,王中心,王二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209号原告:郭登辉,男,汉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张晓隆,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中心,男,汉族,42岁,住商水县。被告:王二霞,女,汉族,42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的名字错误,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五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梓菡4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