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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家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刑初21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家贤,男,1991年8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介休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山西省介休市。2013年1月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4年9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3日因盗窃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家贤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衍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家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黄家贤至天津市南开区鞍山道285号OPPO手机专卖店,以购买手机为名要求被害人霍某拿出两部新款OPPO牌R9S手机试用,后被告人黄家贤趁被害人霍某不备将一部黑色OPPO牌R9S手机装进口袋盗走,后将所盗手机出售,赃款用于个人消费。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99元。另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被害人霍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月4日,被告人黄家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家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霍某陈述;辨认笔录;证人邢某、刘某证言;书证被盗物品价格情况说明;物证被盗物品实物照片;视听资料;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黄家贤的供述及其前科、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家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27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家贤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采纳。被告人黄家贤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家贤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家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褚鲁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紫剑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