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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沈小平与姚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平,姚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955号原告:沈小平,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王文炳,德清县洛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厅,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小平与被告姚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小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沈小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沈小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沈筱婕二○一七年四月七无代书记员 童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