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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何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22刑初56号公诉机关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汉族,文盲。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梅、余利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何某在富顺县骑龙镇XX村XX组李某家盗得现金8000余元,香烟20余条。(二)2016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在富顺县李桥镇XX路XX号刘某家盗得现金800元。(三)2016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何德国在富顺县福善镇XX街XX号聂某家盗窃,未窃得财物。(四)2016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何某在富顺县福善镇XX街X号附X号X栋高某的超市内盗得现金和香烟若干。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二、三笔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第四笔指控辩称自己未参与。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来到富顺县骑龙镇XX村XX组李某住宅楼下,采用搭楼梯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李某住宅二楼其经营的超市,盗走现金8000余元,硬云烟香烟20余条(经鉴定,价值约2000余元)。(二)2016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在富顺县李桥镇XX路XX号刘某住宅,采用搭楼梯攀爬的方式翻窗进入该住宅及住宅二楼刘某经营的超市,盗走现金800余元。(三)2016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何某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富顺县福善镇XX街XX号聂某住宅内实施盗窃,在该住宅内未窃到财物,后何某离开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安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1日对李某住宅被盗案立案侦查,2016年6月23日对刘某被盗案立案侦查,2016年7月22日对聂某家被盗案立案侦查,2016年7月22日对高某超市被盗案立案侦查。2.被告人何某人口信息,证明何某的出生日期为1973年1月29日。3.抓获说明,证明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何某在自贡市大安区回龙镇XX村X组被抓获归案。4.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10月15日对何某在富顺县东湖镇XX村X组的租住屋进行了搜查,押扣了鹰嘴钳一把,断线钳一把、平口螺丝刀一把、千斤顶一个、牛仔包一个、钥匙一把。5.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何某在逃及被抓捕的情况。6.情况说明,证明对被告人的两名儿子的安置情况。7.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何某于2015年7月15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他小名张三,何某的娃儿拜给他当干儿子,近几年何某大多数时间在坐牢。2016年他帮何某喊过“眼镜”的车送何某回大安区回龙镇,后何某保存了“眼镜”的电话,何某出去偷东西,多大数偷烟。在2016年10月他帮何某在东湖镇鱼塘村五组龙桥租了一个瓦房,他也配了一把这个屋的钥匙,后民警在这个屋搜出了帆布口袋、螺丝刀、钳子、千斤顶等是何某的。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他是跑面包车生意的。何某多次包他的车。主要送何到周边乡镇。他在沙湾接过何某,送何某回过大安区回龙镇他的家,他也问过何某为啥不住沙湾,何说娃儿洗澡不方便。10.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他通过何某认识了张三。张三跑两轮,何某与他是一个生产队的。2016年9月左右的一天凌晨1时许,何某背个黑色背包要在他家住,他拒绝了,因为怀疑何某偷东西。1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她通过陈某认识的何某,她劝过何某不要去干犯法的事。12.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在2016年10月10日鱼塘二队的“张三”找到他要租房给朋友住,他答应了。他看见过一次这个张三的朋友,是男的,当时张三也在那屋头。张三交了一个季度的租金,共360元。1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李某的“罗四超市”被盗的香烟有30条硬云烟是她放在李某处的。14.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7日2时20分,她家被盗了一万多块钱,还有五十多价值四仟多元的烟。她家四层楼房,二层是门面,三楼是住家。15.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他在XX社区开的“XX副食品批发零售店”,在2016年6月23日凌晨2点左右被盗了,是他妻子起床方便,听到响声后,拿电筒到门面(二楼)照,发现货架上的烟不在了,上楼又照到一个人的背影朝三楼后面走,那里被搭了一个楼梯,强盗跑了,四、五十条烟被搬三楼厨房,钱四千元左右不见,这个强盗有四、五十岁。16.被害人聂某的陈述,证明他家在福善镇XX街上,在2016年7月15日凌晨三点四十的样子,他妻子起床上厕所,发现厕所玻璃被下,纲条弄弯,再查看,物品没被偷,估计是起床把强盗吓跑了。17.现场勘查记录,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明被盗的现场状况,位置。18.鉴定结论,证明李某于2016年3月7日被盗香烟价值3454元。19.辨认笔录,证明王某辨认出9号是张某,12号是租他车子的人,即何某。针对第四笔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15日早上六点过,她丈夫起来开店子,发现了烟少了。她连忙去看,发现走道里窗子上的钢条被撬弯了,钢条上还有绳子拴起得,她打了电话报警,经确定,她的店子被盗了硬中华、黄鹤楼、软云烟、硬玉溪、紫云烟等共148条,价值18010元,现金被偷3230元.总共损失21240元。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现场鞋印、手套印的照片,证明现场状况。3.鉴定结论,证明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高某被盗香烟价格为16263元。4.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证明:(1)在所送检的二楼过道窗户钢条上的手套纤维上检出人DNA,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它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有15个STR分型与何某分型一致,其似然比率为2.22×1021。(2)在所送检的一楼至二楼楼梯间墙面手套印擦拭拭子、一楼至二楼楼梯间转角处墙面手套印擦拭拭子、二楼过道窗户钢条上的麻绳1和二楼过道窗户钢条上的麻绳2上未检出人DNA。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但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关于“未检出人DNA”的鉴定结论与指控被告人入户盗窃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因此,该笔指控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李某损失一万元,赔偿被害人刘某损失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 英审 判 员  曹丽萍人民陪审员  邵成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