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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广与郝会芳、姚向阳、姚成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广,郝会芳,姚向阳,姚成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广,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郝会芳,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向阳,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郝会芳长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成程,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郝会芳次子。再审申请人张广因与被申请人郝会芳、姚向阳、姚成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商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10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陕10民终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广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商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10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称其欠郝会芳、姚向阳、姚成程29205元,商州区人民法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认定张广欠郝会芳、姚向阳、姚成程43082元,事实认定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广与郝会芳、姚向阳、姚成程因履行2013年3月2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发生纠纷,2013年11月21日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61号生效民事判决对该纠纷进行了处理。后原审原告张广依据其发现的收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作出商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10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要求郝会芳、姚向阳、姚成程返还张广10000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广要求郝会芳、姚向阳、姚成程返还的13877元已经(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予以处理,一审法院受理该案不当,判决:一、撤销商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10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张广的起诉。张广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商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10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已被撤销,张广申请再审认为商州区人民法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可对商州区人民法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申请审判监督,故张广申请再审提出其欠郝会芳、姚向阳、姚成程29205元,商州区人民法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认定其欠郝会芳、姚向阳、姚成程43082元,事实认定错误之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任旭文审 判 员  屈晓鹏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