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苏龚杰与郑益军、郑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龚杰,郑益军,郑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703号原告:苏龚杰,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代理人:胡小虎,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益军,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郑庆,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龚杰与被告郑益军、郑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龚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龚杰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160元,由原告苏龚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鲁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