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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苏龚杰与郑益军、郑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龚杰,郑益军,郑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703号原告:苏龚杰,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代理人:胡小虎,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益军,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郑庆,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龚杰与被告郑益军、郑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龚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龚杰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160元,由原告苏龚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鲁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