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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程卫国、何文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卫国,何文西,单爽,何方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程卫国,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何文西,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单爽,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何方光,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程卫国与何文西、单爽、何方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0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三被执行人债务累累,系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经本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程卫国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何文西、单爽、何方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被执行人上网布控。截止2017年04月07日,被执行人何文西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5449元,执行费2900元,并由单爽、何方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3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有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立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