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郭红宾诉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易公司)、闫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红宾,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闫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执异23号案外人河南置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申请执行人郭红宾,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闫秋萍,女,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执行郭红宾诉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易公司)、闫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河南置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弘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置弘公司称,2015年7月10日,异议人与博易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博易公司部分道路工程。截止2016年12月31日已完成施工*元,博易公司未支付任何施工款项。现平顶山中院在执行郭红宾与博易公司、闫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博易公司部分土地、房产及地上附属工程进行拍卖,包含有异议人已经建成的道路工程。对该工程异议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撤销平顶山中院(2016)豫04执62-6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郭红宾诉博易公司、闫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在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豫04执62-6号执行裁定,评估、拍卖博易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2017年4月1日,本院在淘宝网上对博易公司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地上附属物进行了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另查明,2015年7月10日,案外人置弘公司与博易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海峡两岸—汝州温泉博易观光医疗产业园区横一路、纵四路、总部南路及纵五路道路工程”,截止2016年12月31日,经合同双方确认,置弘公司完成工程造价*元。本院2017年4月1日拍卖的博易公司财产中含有置弘公司的部分承建工程。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郭红宾诉博易公司、闫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作出(2016)豫04执62-6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博易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置弘公司作为博易公司部分道路工程的施工方,依法对所建工程的工程款享有优先权,但亦应依法主张其优先权。在其工程款优先权未经依法确认的情况下,在执行程序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不属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置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云阳审 判 员 宋新亮代理审判员 李泉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海文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