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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执6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玉荣与伊艳龙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荣,伊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执657-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荣,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被执行人伊艳龙,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玉荣与被执行人伊艳龙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收款后同意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刁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人民陪审员  仲丛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 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