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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何佳佳与刘谢添丁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佳佳,刘谢添,丁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136号申请人何佳佳,女,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刘谢添,男,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丁静,女,198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郭何佳佳与被申请人刘谢添、丁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标的:98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谢添、丁静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重庆融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何佳佳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开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