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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蒋桂英与溆浦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桂英,溆浦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行初17号原告蒋桂英,女,汉族,1956年4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委托代理人肖海滨,男,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地址溆浦县卢峰镇胜利街169号。法定代表人谢商成,县长。原告蒋桂英诉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房屋位于溆浦县卢峰镇民主街,系此房屋的合法产权人。2016年3月14日,被告对原告作出溆政房征决(2016)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6年9月下旬,原告通过公告得知该征收补偿决定具体内容。原告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1、评估报告作出形式违法,即评估机构的选取违法。2、评估报告作出实体违法,即评估结果与公开市场价值严重不符。3、评估报告的送达违法,即未按照法律规定送达给原告。综上,被告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书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不合法,该征收补偿决定��然违法。原告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溆政房征决(2016)10号《溆浦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溆浦县人民政府针对原告蒋桂英作出溆政房征决(2016)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7年2月,因原告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提起行政复议,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对蒋桂英房屋强制执行一案,经溆浦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准予强制执行。2月27日,溆浦县人民法院请示本院批复。同日,本院对蒋桂英非诉执一案立案审查。2017年3月21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溆浦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强制执行,并向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批复。2017年3月22日,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1224行审4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溆政房征决(2016)10号溆浦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所决定的内容;对该决定的执行,交由溆浦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裁定于2017年3月31日送达双方当事人,蒋桂英拒不签字,溆浦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留置送达该行政裁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原告蒋桂英所起诉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被溆浦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4行审4号行政裁定所羁束,溆政房征决(2016)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载的内容已被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被征收房屋已被强制拆除,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桂英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卫红审 判 员  何志良代理审判员  李容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