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献国与朱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献国,朱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481号申请人张献国,男,1979年3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利军,男,1985年11月生,汉族。张献国申请执行朱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4日审结,该案(2016)豫0522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朱利军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利军所有的陕A760**奔驰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车的年检和过户手续。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苗继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