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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辖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付红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付红,朱春囡,铜川市意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太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郑振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红,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春囡,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审第三人:铜川市意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顺金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付红,董事长。上诉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红、朱春囡、原审第三人铜川市意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6民初752号之一移送管辖的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裁定,由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利的依据系其与铜川市意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该协议第5条约定“甲方(铜川市意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付红、朱春囡为甲方履行本和解协议和(2015)龙东民初字第4号判决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龙东民初字第4号判决书的执行法院为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6民初752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芳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