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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民终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汪杨、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杨,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万昌友,汪杨,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万昌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民终7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杨,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建设新村1栋5号网点。法定代表人:万昌友,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昌友,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上诉人汪杨因与被上诉人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万昌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6)皖0705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汪杨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万昌友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万昌友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款项是万昌友所借,借条虽有公司盖章,但也只能说明款项时用到公司运营。万昌友将借款用于公司运营,其个人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万昌友未作答辩。汪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万昌友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利息1万元,合计6万元;2.诉讼费由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万昌友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20日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汪杨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注明:今借到汪杨女士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月息2分)。从2015年9月起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尚欠汪杨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损失人民币1万元,合计本息6万元整,经催讨至今未付。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万昌友。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汪杨借款后,未能按照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及利息及时付款,属于违约行为,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偿还尚欠汪杨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汪杨要求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万昌友作为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签字并加盖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公章属于职务行为,其个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判决:一、被告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杨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整,利息损失1万元,合计6万元整。二、驳回原告汪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证据的认证意见同于一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万昌友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条落款是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盖章,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昌友签字。从借条看,该笔款项的借款人是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万昌友个人。同时,在本案中也没有法定事由认定万昌友应对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汪杨要求万昌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汪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方   彤代理审判员 柳 乐 安代理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陶志(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