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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执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8执保58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10月14日生,住吴桥县。被告刘某,男,1985年4月13日生,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8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某的银行存款8万元(具体存款账户、金额及金融机构详见金融机构给本院的回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燕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海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