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仁铭、陈仁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仁铭,陈仁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陈仁铭,男,1983年4月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陈仁贵,男,1983年9月8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陈仁铭与陈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25000元及其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经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审 判 员 吴许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靖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