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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仁铭、陈仁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仁铭,陈仁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陈仁铭,男,1983年4月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陈仁贵,男,1983年9月8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陈仁铭与陈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25000元及其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经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审 判 员  吴许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靖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