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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龙忠群与李中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忠群,李中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939号原告:龙忠群,女,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李中荣,男,197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龙忠群与被告李中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龙忠群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忠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忠群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龙忠群负担。审 判 员 王和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大超书 记 员 覃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