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龙忠群与李中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忠群,李中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939号原告:龙忠群,女,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李中荣,男,197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龙忠群与被告李中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龙忠群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忠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忠群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龙忠群负担。审 判 员 王和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大超书 记 员 覃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