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陈宝兴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兴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5刑初24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宝兴,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宝坻区人,中专文化,无业。2003年7月1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公诉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宝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宝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宝兴通过网络购买了钢管、瞄准镜等物品,先后组装了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型物,后将一支藏匿于家中,另一支借给其朋友徐某使用。2016年10月28日,民警在陈宝兴、徐某家中先后将两支枪型物查获。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中心鉴定,该两支枪型物均为枪支。案发后,涉案枪支已被公安机关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徐某、马某、曹某的证言,现场平面示意图和拍照,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和扣押物品照片,枪支鉴定书,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宝兴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宝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陈宝兴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陈宝兴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宝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洪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流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