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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景云、陈广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景云,陈广田,陈广增,孙秀芬,陈清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3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云,女,1959年3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广田,男,198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审被告:陈广增,男,1979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审被告:孙秀芬,女,196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审被告:陈清文,男,1959年5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上诉人王景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59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景云上诉称:本案《借款合同》中所表述的是“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不是约定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强制执行不同于管辖审理,该约定系约定不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郑州市××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继续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中约定:“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应视为双方对管辖的约定,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翁博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