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晓东与张宏、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东,张宏,董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320号原告:刘晓东(公民身份号码379012197307042854),男,汉族,1973年7月4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宏(公民身份号码379012197404062814),男,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董超,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刘晓东与被告张宏、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雅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