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9执3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田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田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王道华,邱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9执3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建中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21NL5Q。法定代表人:唐自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田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顺天路(小田壹号安置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82829077L。被执行人:王道华,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侗族,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6411120057,住湖南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东路69号。被执行人:邱小平,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5808220039,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665号66栋3单元506号。本院在执行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田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王道华、邱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湖南田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王道华、邱小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00000元及利息,返还申请人代为支付的案件受理费9800元,且支付该案执行费84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截止2017年4月5日,被执行人邱小平、王道华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计259000元(2016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王道华已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代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被执行人邱小平分别于2017年1月25日、2017年4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32000元、21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代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