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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宁夏凯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宁夏凯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454号原告: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东侧世和天玺国际中心A段36层。法定代表人:高怀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前明,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凯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永康商业中心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陈柳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娟,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爱玲,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宁夏凯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何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 婷书 记 员 张 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