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牛仲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反诉原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3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见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3888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夏乾昌,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牛仲平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见畅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牛仲平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牛仲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仲平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唐 琴审判员 傅启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褚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