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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执10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振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振强,朱祥君,张健,朱鸿旗,李作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4执10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云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振强,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朱祥君,女,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张健,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朱鸿旗,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李作义,男,194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振强、朱祥君、张健、朱鸿旗、李作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健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健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XXXX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35.3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因案件未能在冻结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春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