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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波与被告刘瑞军、贾静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波,刘瑞军,贾静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28号之二原告高波,男。被告刘瑞军,男。被告贾静雅,女。本院审理的原告高波与被告刘瑞军、贾静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刘瑞军的工资账户、住房公积金和被告贾静雅的住房公积金。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申请解除冻结被告刘瑞军的工资账户、住房公积金和被告贾静雅的住房公积金。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解除冻结被告刘瑞军的工资账户、住房公积金和被告贾静雅的住房公积金。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刘瑞军的工资账户。解除冻结被告刘瑞军、贾静雅的住房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