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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黑只与耿玉保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黑只,耿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97号申请人王黑只,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耿玉保,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王黑只申请执行耿玉保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审结,该案(2016)豫0522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耿玉保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耿玉保名下的豫EZ05**五菱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车的年检和过户手续。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石 成审判员 龚 向 东审判员 查 世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苗���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