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朱立霞与杨伟伟、王泽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霞,杨伟伟,王泽龙,范永廷,朱立霞,杨伟伟,王泽龙,范永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97号之一原告朱立霞,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南和县贾宋镇西贾郭村人,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国,南和县城关镇杨李召村人。被告杨伟伟,女,汉族,1990年5月12日出生,农民,南和县贾宋镇杨庄村人。被告王泽龙,男,199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范永廷,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南宫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霞诉被告杨伟伟、王泽龙、范永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立霞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杨伟伟、王泽龙、范永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立霞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霞撤回对被告杨伟伟、王泽龙、范永廷的起诉。审 判 长 窦福林代理审判员 黄振红人民陪审员 苏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丁佳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