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景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凌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凌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2921号原告(被告):景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平路19号院2号10层1019。法定代表人:陈孟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盟盟,女,1990年6月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原告):凌莉,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云,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景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田商贸公司)与被告(原告)凌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凌莉要求景田商贸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工资51212.53元等。现景田商贸公司与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决定一案正在审理中。因该案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审理,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判结果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郭晓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思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