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5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毛子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子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5272号原告:中山市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大道6号时代倾成9栋商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3344437X。法定代表人:岑兆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会明,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霄,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子斌,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原告中山市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子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3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660元,由原告中山市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爱民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雷 珊谭银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