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贵与朱凤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贵,朱凤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452号原告:朱贵,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仓,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凤秋,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贵诉被告朱凤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贵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贵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朱贵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玉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