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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贵与朱凤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贵,朱凤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452号原告:朱贵,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仓,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凤秋,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贵诉被告朱凤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贵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贵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朱贵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玉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