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西安红方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铭一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红方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铭一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731号原告:西安红方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旺座国际城1幢3单元12层31203号。法定代表人:刘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欣,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铭一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清华科技园6幢10602号房。法定代表人:杨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红方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铭一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红方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红方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红方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红方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兰 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镇珲打印:扈艳红校对:牟振甫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