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朱学江、卢继霞等与赵司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江,卢继霞,赵司海,梁山鼎盛汽贸有限公司,梁山传启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318号原告:朱学江,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赣榆县。原告:卢继霞,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赵司海,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昌乐县。被告:梁山鼎盛汽贸有限公司,地址:梁山县拳铺镇飞龙挂车厂北300米。被告:梁山传启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梁山县拳铺镇飞龙挂车厂北300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567号冠亚星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327国道88号润华汽车广场人保财产理赔中心法律部。原告朱学江、卢继霞诉被告赵司海、梁山鼎盛汽贸有限公司、梁山传启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朱学江、卢继霞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H×××××/鲁HR3**挂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7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H×××××/鲁HR3**挂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7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罗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来源:百度搜索“”